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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信息系统成功模型的研究进展及展望显示文摘信息系统成功模型的发展历程从原始的D&M模型开始,经过Seddon模型,再到D&M改进模型。该模型一直在不断地完善,并得到后续研究学者们的实证检验。未来的研究机会将从信息系统成功模型的本土化、电子商务与移动商务视角、享乐型信息系统以及指导信息系统实践四个方面展开。 | 曲霏 陈婷 | 2015 | 内江科技2015,36,11: | 3 |
| 2 | 美国高等教育元评估理论初探显示文摘本文从阐述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入手,对美国高等教育元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标准进行了研究。在我国,教育评估活动仅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元评估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运用于实践。因此,如何把元评估理论应用到我国教育评估实践中去具有重要的意义。 | 曲霏 | 2010 | 内江科技2010,31,8: | 2 |
| 3 | 消除农民土地开发权宪法障碍的路径选择显示文摘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城市'缺乏清晰的界定,'属于国家所有'是形式所有还是实质所有也引发疑问。在现实中,根据《宪法》第10条形成的城镇化土地征收链条使农民丧失了大量的土地财产收益。《宪法》第10条成为农民享有土地开发权的障碍。消除该障碍有两个路径:一是修改《宪法》第10条,保障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的权利;二是维持《宪法》第10条,但明确'城市'的涵义,同时虚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实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在城乡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权利。这两个路径对现行体制都有较大的触动。比较而言,前一个路径制度成本更小,引发的问题更少,因而更具有可行性。 | 曲相霏 | 2012 | 法学2012,,6: | 24 |
| 4 | 《残疾人权利公约》与中国的残疾模式转换显示文摘关于什么是残疾以及如何对待残疾人,到目前为止有若干个模式。近四十多年来,残疾的'社会模式'已经超越了残疾的'医学模式''慈善模式''经济模式'等而发展成为残疾的经典模式。但与此同时,它的缺陷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一模式的推论太过于狭窄地甚至是排他性地强调社会障碍、尤其是物质障碍对残疾的影响,以至于不符合这一模式的残疾人的利益无法得到表达。对残疾的思考应当超越任何单一的标准和模式,多角度、多模式的思考才是可取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人权模式'肯定了残疾模式的转换,确立了残疾人的人权主体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目前的法律和实践仍然在沿用残疾的'医学模式',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已经对中国的残疾模式提出了批评。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应当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采纳《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人权模式',切实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从而提高中国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水平。 | 曲相霏 | 2013 | 学习与探索2013,,11: | 24 |
| 5 | 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合理便利——考量基准与保障手段显示文摘合理便利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一个关键概念。公约中的便利广泛而全面,只以合理为限制条件。合理可以从有效、必要、适当和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四个方面予以解释。合理便利的提供者不能拒绝为合理便利承担大于微不足道的负担,只有过度或不当负担才可以作为免责理由。在判断过度或不当负担时,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是基本但不惟一的分析工具。合理便利不同于无障碍建设,其基本特征是个人化和协商性,一般要求提供者积极行动、区别对待。公约缔约国对合理便利承担着三重义务,即直接提供的义务、确保提供的义务和促进的义务。合理便利反映了反歧视手段和工具的新发展。人权理论中的连带关系理论和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理论为合理便利提供了正当性支持。 | 曲相霏 | 2016 | 政法论坛2016,34,2: | 24 |
| 6 | 《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残疾人权利保障显示文摘2012年9月28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通过了对中国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与公约的要求相比,《精神卫生法》在保障精神障碍人的人身安全与自由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尽管强制住院治疗的标准已经由医学标准转变为法律标准,但是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仍然是医学决定而非司法决定,强制住院治疗没能进入司法程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解决不了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深层问题,制度本身不完善,在现实中遭到普遍抵制,长远考虑甚至对残疾人带来不良影响。残疾人保障金制度也存在大量问题。中国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政策与公约发展主流学校的包容性教育的理念不符。对残疾人的歧视也是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一个障碍。 | 曲相霏 | 2013 | 法学2013,,8: | 22 |
| 7 | 受教育权初探显示文摘今天的受教育权是初始的受教育义务经“自由权形态”到“社会权形态”再到“发展权形态”历次演变的结果。在实证法上 ,受教育权也经历了一个从“受一般法律调整”到“作为人权入宪”到“进入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发展历程 ,目前受教育权保障的国际标准已经确立。在法律意义上 ,受教育权平等不仅要求权利设定上的平等 。 | 曲相霏 | 2002 | 政法论坛2002,20,3: | 19 |
| 8 | 人·公民·世界公民:人权主体的流变与人权的制度保障显示文摘近代欧洲主权国家的确立在人权理论与实践上的表现,是把受保障的人权主体从人转化为了公民。公民身份与人权的国家保障的关联,一方面是近现代政治现实中人权保障的历史选择;另一方面这种保障方式也表现出其有害性和有限性。其有害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使普遍人权具有了极大的排外性,只对自己公民的人权负责的主权国家,甚至会毫不犹豫地侵犯他国公民的人权;二是制造了人对国家和政府的从属和依赖关系,使国家这个人权需要防范的对象摇身一变,反成了人权的来源。其有限性也表现为两个方面:个人无法超越对自身眼前利益的关注而采取一种'世界公民'或'地球公民'的普遍立场,同时个人也无法超越国界真正充分考虑和保障自己的切实利益。公民身份遮盖了人和封闭了人,使个人采取全球性视角的条件受到限制,也分化了个人之间有可能达成的世界性的保障人权的智识和力量联合,最后的结果是不仅使人权的实现不充分,甚至给人权带来了重重威胁,成为近现代人权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公民与世界公民的双重身份将可期待于在主权国家和超越主权国家的世界公民社会两个层面上推动人权保障,从而有效地缓解上述人权困境。 | 曲相霏 | 2008 | 政法论坛2008,26,4: | 18 |
| 9 | 析受教育权平等显示文摘受教育权平等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中入学机会的平等是受教育权平等的基本内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要求'平等对待'的平等。而在目前条件下,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是'标准的平等'和'标准面前的平等'。我国目前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迫切需要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积极作为,并且必须为受教育权平等提供司法保障。 | 曲相霏 | 2003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 14 |
| 10 | 外国宪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显示文摘二战以后健康权被宣布为基本人权并写进许多国家的宪法,近30年来在国际上已经出现了较多的健康权宪法事例。根据不同的标准,外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及保障健康权的宪法事例大致可以分为五类,其中有些途径和方法具有开创性。健康权能否最终得到保障和怎么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态度和意愿。在法院倾向于提供保障时,即使宪法上的健康权条款缺乏直接可诉性,法院仍然有多种推理与解释的技巧和方法可以运用。 | 曲相霏 | 2009 | 求是学刊2009,36,4: | 13 |
| 11 | 胎儿的宪法地位——德国模式与美国模式显示文摘胎儿的地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宪法问题,它涉及宪法的基本价值、引发基本权利的冲突,并与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和范围相关。本文客观地揭示了目前宪法规定胎儿地位的两种较为成熟的模式,即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本文观察和显示这两种模式各自的价值基础和逻辑推理,评价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展现其困境与难题。 | 曲相霏 | 2009 | 环球法律评论2009,31,6: | 12 |
| 12 |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思考显示文摘在中国目前政府主导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既没有实际的公众参与,也没有有效的议价程序,更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司法救济途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坚持无公益不征收原则和比例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和征收决定的作出均应经过协商程序。政府征收应首先模拟市场交易,先行与农户进行谈判,补偿款应直接给予农户。土地征收应给予溢价公正补偿,接受司法审查,并保障农民的优先回购权。更重要的是,作为土地征收前提的土地规划应当法治化,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来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决定,并经过有效的公众参与。 | 曲相霏 | 2012 | 学习与探索2012,,6: | 11 |
| 13 | 论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主体观显示文摘人权以其普遍性区别于特权。人权的普遍性首先是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不仅要求形式上的普遍性,更要求人权理论揭示存在殊异的人权主体各自的独特性,承认并尊重其对人权的特殊和特定要求。自由主义的人权主体被塑造为理性的、抽象的精英形象,与之相对应的是自由权本位的人权体系,这样的人权体系使大量真实的人受到形而上学的人的压迫。20世纪人权主体向真实的具体的经验的人的转型,带来了人权内容的扩张和人权体系的重构。历史上的人权主体经历了形式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人权的正当性要求着人权主体继续进行实质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也即从抽象的人向具体的人的演变。能与普遍的、多样的和具体的人相契合的人权才能真实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才称得上是普遍人权。 | 曲相霏 | 2009 | 文史哲2009,,4: | 11 |
| 14 | “合理便利”概念的起源和发展显示文摘'合理便利'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实践,美国关于'合理便利'的立法为世界范围内'合理便利'的发展树立了典范。加拿大是'合理便利'的另一个发源地。在加拿大,义务主体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主要是从《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5条以及联邦和省《人权法案》关于平等权的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合理便利'概念的定型化具有重要作用,该公约的订立过程更是'合理便利'的含义、特征和保障制度等得以明确的过程。 | 曲相霏 | 2015 | 人权2015,,6: | 11 |
| 15 | 国际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基于《国际法上作为人权的健康权》的分析显示文摘健康权是国际人权法及许多国家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对健康权的义务已经进入了有约束力的国际法领域。国际法层面的健康权保障事例具有开创性和启发性。通过对伯吉特.托贝斯所著的《国际法上作为人权的健康权》一书中列举的健康权事例进行分析可知,健康权在一定意义上指向的是获得健康条件的权利和维持既有健康状况不被恶化的权利;健康权并不是一个只能逐渐实现的积极权利,它也具有可诉性;多种多样的非司法途径也对健康权的保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 曲相霏 | 2008 | 学习与探索2008,,2: | 10 |
| 16 | 国家机构“报告工作”的宪法分析——兼论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问题显示文摘国家机构报告工作是权力正当性和民主性的一个基本体现,报告工作须符合国家机构所行使职权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宪法》对不同国家机构报告工作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没有问题,但《宪法》未要求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则不符合其所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职权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不报告工作既符合司法权的性质,也符合《宪法》未规定法院报告工作的精神实质,实践中要求法院报告工作已经衍生出一些问题;检察院常常被与法院相提并论,但检察权就性质而言实质上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应当报告工作。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属于行政性权力。 | 曲相霏 | 2017 |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5,2: | 10 |
| 17 | 人权的正当性与良心理论显示文摘对人权正当性的回答是达成人权真共识的前提。欧陆传统的先验式人权推定和英伦传统的经验式人权推定、自然权利理论和功利主义学说等等,都经受不起人权正当性的进一步追问。人权的正当性来自价值判断,根源于人们的内心感受和情感体验,体现了人类弥足珍贵的道德情感。作为价值判断的人权无关真假,是一种类似于真实性的要求。人权的概念产生自西方,但在儒家的良心理论中却可以找到人权本原的最佳阐释。个人主义与权利观念的缺失应该是儒家虽有丰富的良心理论而未发展出人权概念的一个重要原因。 | 曲相霏 | 2005 | 文史哲2005,,3: | 9 |
| 18 | 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显示文摘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训练法律职业技能和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的两大价值。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要特点为 :知识积累与思维训练并重 ;学生参与真实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 ,从经验中学习法律。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已开始试验 。 | 曲相霏 | 2001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 | 8 |
| 19 | 美国企业法人在宪法上的权利考察显示文摘美国宪法实施以后,法人的宪法地位问题很快就提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美国法人的宪法权利进一步扩展,法人又拥有了免于双重危险、陪审团审判、政治言论自由等一系列权利。在美国之外,法人的宪法权利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德国在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了法人的宪法权利,日本宪法文本虽无关于法人的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法人都享有一定的宪法权利。法人的宪法权利一直伴随着争议,尤其是法人的政治言论自由更是引发了热烈的争论。赋予法人宪法权利体现了宪法适用的价值,是法人对抗法律侵权的手段,客观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法人对政治活动的参与也可能引发金钱政治的危险。 | 曲相霏 | 2011 |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4: | 7 |
| 20 |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合理便利”理念在我国教育领域的运用显示文摘合理便利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个关键概念。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以后,中国在教育领域实施合理便利方面有了突出进步。行政机关在实施合理便利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2015年4月21日教育部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这也是'合理便利'概念第一次明确正式出现在中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为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的条款。在融合教育推进的过程中,在教育的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大量的关于提供合理便利的需要。这就要求中国法律能够将提供合理便利从考试这一环节扩大到残疾人教育的所有事项和所有环节,并明确规定不提供合理便利构成歧视。 | 曲相霏 | 2017 | 人权2017,,3: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