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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的基本问题显示文摘人工智能将给社会带来重大变革,我国人工智能刑事法治面临新挑战,为此应树立正确的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理念,在维护人工智能的有益性发展的同时,保障合法权利,促进技术与行为规范的同步发展,全面规范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研发、提供和应用活动。人工智能不应成为犯罪主体或者刑事责任主体。由于人工智能能替代部分人类智慧活动,其刑法地位有别于其他技术应用,引起新的刑法问题。人工智能犯罪是与人工智能系统研发、提供、应用和管理相关的犯罪,刑法应当对其进行全过程、全面惩治,不仅应惩治侵害人工智能系统安全犯罪和智能化的传统犯罪,还应惩治利用人工智能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独立的外围人工智能犯罪和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法律应跟随智能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应坚持以法律为边界,避免偏离有益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 | 皮勇 | 2018 | 比较法研究2018,32,5: | 92 |
| 2 | 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显示文摘新型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的新发展,遏制网络犯罪必须打击新型网络犯罪。但由于其不同于传统犯罪,具有'积量构罪'特征,刑法相关规定的适用遇到困难,按照实质预备犯、帮助犯相关理论解释难以实现理论自洽。新型网络犯罪立法是回应网络犯罪新变化的正当性立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特殊犯罪方法和限定犯罪危害量的情节要件是其满足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可罚性条件的关键。新型网络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而言较低,情节要件弹性大,相关司法适用标准不明确,导致适用率低并出现犯罪圈的不当扩张,为了充分发挥新型网络犯罪立法的功效,必须根据其特殊的罪行构造,制定合理的司法规则,对其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理缩限,并对情节要件进行类型化、限定化解释。 | 皮勇 | 2018 | 中国社会科学2018,,10: | 166 |
| 3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显示文摘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管理义务是各国立法的趋势。国内外立法规定的义务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是协助执法、内容信息监管、用户数据保护,我国相关立法在管理义务的类型化、区别化方面与外国立法差距较大。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可能构成作为犯形式的帮助犯外,还可能单独构成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外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我国刑法设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存在过度犯罪化之缺陷。 | 皮勇 | 2017 | 法商研究2017,34,5: | 74 |
| 4 | 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研究——兼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网络犯罪立法显示文摘目前我国网络犯罪具有网络化、集中在经济领域等主要特征,原有网络犯罪刑法规定不能满足遏制网络犯罪的需要。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体系有重要的补充完善作用,但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2004年7月1日生效的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中的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通过对该公约与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提出完善立法的具体建议。 | 皮勇 | 2009 | 河北法学2009,27,6: | 51 |
| 5 | 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恐怖活动及其犯罪立法研究——兼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和《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相关反恐条款显示文摘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网络恐怖活动是影响力和破坏力更大的综合形式的恐怖活动类型,包括四类行为,在我国比较严重的是利用互联网传播恐怖活动相关非法信息,它是暴力恐怖活动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的犯罪立法缺少宣扬恐怖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罪,设立该罪为我国反恐斗争所必需,也与国际反恐立法趋势一致。设该罪应从反恐怖主义综合立法和刑法两方面进行构建,在《反恐怖主义法》和《刑法修正案(九)》中做适当规定。 | 皮勇 | 2015 | 政法论丛2015,,1: | 45 |
| 6 | 《网络犯罪公约》中的证据调查制度与我国相关刑事程序法比较显示文摘20 0 1年 11月 8日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 ,其主要目标是在缔约方之间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一致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该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二部分“程序法”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 ,为各国制定电子证据刑事调查制度提供了一套具有开创价值的立法模型。本文对《网络犯罪公约》中的程序法规定和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 。 | 皮勇 | 2003 | 中国法学2003,,4: | 37 |
| 7 | 论欧洲刑事法一体化背景下的德国网络犯罪立法显示文摘2007年8月7日德国'为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刑法》第41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完成了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和欧盟委员会《关于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框架决议》在德国刑法中的移植。研究这两部国际公约以及德国第41修正案的内容,可以认识欧洲刑事法一体化背景下的德国网络犯罪立法及其进程,掌握网络犯罪国际立法和德国相关立法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 皮勇 | 2011 | 中外法学2011,23,5: | 27 |
| 8 |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及其整体法律对策显示文摘信息时代的到来,也使基于恐怖主义目的而使用互联网的网络恐怖主义得以产生,它具有网络化、国际化、信息化等新特征,是具有更大影响力和破坏力的综合形式的恐怖活动类型,给国际社会和各国带来新的严峻挑战。目前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的对策包括技术、法律、思想宣传、公共政策等多个方面。其中的法律对策至少应有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的预防与控制法、刑事程序法和犯罪法三个部分,预防与控制网络恐怖活动的立法是关于甄别、发现、介入干预和紧急情况下控制网络恐怖活动的相关措施立法,相关犯罪法和程序法由网络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组成。近年来国际社会和各国对打击网络恐怖犯罪的立法都在不断完善发展中,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国际国内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而分析了反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现状和未来发展。 | 皮勇 | 2013 | 环球法律评论2013,35,1: | 28 |
| 9 | 新型网络犯罪独立性的教义学分析及司法实证显示文摘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刑法回应,是实施全面惩治网络犯罪政策的规范体现。新型网络犯罪是多种严重妨害信息网络秩序行为的犯罪化,侵犯独立的公共法益--信息网络秩序,是包含积量构罪构造的典型情节犯。该类犯罪不同于物态社会环境下的传统犯罪的帮助犯,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不能正确指导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前述三罪的多数司法争议问题规定了适用规则,确认了三罪的独立性,司法机关适用新型网络犯罪立法时,不应按照传统犯罪帮助犯、预备犯或其正犯化来理解适用,应当依法独立适用,合理解释相关构成要件,处理好犯罪竞合问题。 | 皮勇 | 2021 | 政治与法律2021,,10: | 27 |
| 10 | 我国新网络犯罪立法若干问题显示文摘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新型犯罪,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发展,网络犯罪在我国出现并不断变化。为了遏制新型网络犯罪,近年来我国密集修改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并颁布新的司法解释,这些新立法和司法解释适应了网络犯罪发展的新特点,对遏制当前经济领域的新型网络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新网络犯罪立法及其司法适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 皮勇 | 2012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2: | 25 |
| 11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对我国反腐败法律机制的影响显示文摘 | 皮勇 | 2004 | 法学杂志2004,25,1: | 25 |
| 12 | 略论网络上计算机犯罪与对策显示文摘1995年Internet网进入中国,国内外的网络计算机系统连成一体,原来仅存在于专用网中的计算机犯罪扩散到社会各个角落,国外各种形式的网络计算机犯罪在国内逐渐出现并日趋严重。我国国家经济信息化发展较迟,对网络上计算机犯罪的研究与遏制比较落后,面对严重的网络上计算机犯罪,我国国家经济信息化建设情况十分严峻。 | 皮勇 | 1998 | 法学评论1998,16,1: | 24 |
| 13 | 论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显示文摘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新产生的一类犯罪 ,具有高技术化、跨国化、形式多样性和隐蔽性等特征 ,严重威胁着网络经济的正常发展。为了遏制这一跨国性犯罪 ,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刑事法律文件 ,但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的法律性质 ,各国还存在不同看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给我国刑事立法也带来了新问题 ,主要表现为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信用卡诈骗的信息化问题等。 | 皮勇 | 2003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1: | 23 |
| 14 | 论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及对策显示文摘网络恐怖主义是在信息技术革命和新的国际形势下恐怖活动犯罪发展的新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恐怖攻击、网上散布恐怖信息和利用互联网组织恐怖活动3种形式。为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犯罪,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防范行动,并加强了国际合作,制定了相关国际公约。我国也面临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威胁,应未雨绸缪,及早制定遏制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防范对策。 | 皮勇 | 2004 |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57,5: | 21 |
| 15 | 关于中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报告 | 皮勇 | 2011 | 刑法论丛2011,,3: | 18 |
| 16 | 论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刑事责任显示文摘自动驾驶汽车是人类研发、制造、使用和管理的智能产品,不是犯罪主体或刑事责任主体。在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生产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难以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罪名定罪处罚。除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专门的规定,驾驶位人员不接管汽车或接管后无力改变交通事故结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管理过失犯罪。驾驶位人员的注意义务是阻止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下发生交通事故,其注意义务不应过高。允许的风险、紧急避险理论不能为自动驾驶汽车紧急路况处理算法的生产与应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生产者遵守算法安全标准仅可以使生产行为合法化。鉴于现行刑法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特性,我国应当建立以生产者全程负责为中心的新刑事责任体系,使之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和应用两个阶段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生产者拒不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皮勇 | 2022 | 比较法研究2022,36,1: | 17 |
| 17 | 论网络“聚众”性犯罪及其刑事立法显示文摘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许多传统犯罪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同时还出现了新的犯罪,网络共同犯罪最典型的特点是网络聚众性,基于此,我国刑法要解决网络“聚众型”犯罪问题,必须突破刑法主流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观点。 | 皮勇 | 2004 | 人民检察2004,,2: | 17 |
| 18 | 新型网络犯罪的防范与治理显示文摘当前网络犯罪已发展为庞大的犯罪生态系统,新型网络犯罪为其他网络犯罪提供支持,加重了网络犯罪的危害。新型网络犯罪具有独立性、黑灰产化、微犯罪化、主体作用化等特性,以保护法益为本位的网络犯罪治理体系不适应以上特性,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立法、传统犯罪立法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立法基本上不能处罚新型网络犯罪,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立法的适用存在争议,其部分规定也存在不足,影响其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效果。只依靠事后的刑法打击不能遏制新型网络犯罪,必须建立起有针对性的、系统化的犯罪预防与治理体系,坚持犯罪生态治理和系统化治理原则,完善相关犯罪立法,协调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严格履行协助管理义务,实现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共治共管。 | 皮勇 | 2021 | 犯罪研究2021,,6: | 15 |
| 19 | 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网络犯罪立法显示文摘目前网络犯罪集中发生于经济领域并呈现出网络化的特征,原有网络犯罪相关刑法规定不能满足有效遏制犯罪的需要,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体系有着重要的补充完善作用,但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 皮勇 | 2009 |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2: | 14 |
| 20 | 论我国刑法中的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显示文摘计算机病毒属于破坏性程序 ,严重威胁信息网络和信息社会的安全 ,具有主动传染性、潜伏性和触发性、破坏性等基本技术特征 ,危害不特定的、大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病毒本身固有的属性。我国刑法把使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破坏的行为 ,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一个方法行为 ,而没有把它区别对待。应将恶性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与普通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相区别 。 | 皮勇 | 2004 | 法学评论2004,22,2: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