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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显示文摘妥当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真实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是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存在错误。取得人依交易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时,方发生善意取得之问题。就善意取得采取'原始取得说'时,交易行为的有效性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谓'善意'应以登记簿上是否有异议登记和取得人是否明知登记簿错误为依据。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人有偿取得不动产的价格是否合理的判断应采客观标准。对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取得人只有完成登记后方能善意取得;而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才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程啸 | 2010 | 法商研究2010,27,5: | 93 |
| 2 | 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显示文摘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涉及自然人的民事权益保护与数据企业的数据活动自由关系的协调。个人数据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并应当通过私权制度对其加以规范和保护。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旨在保护其对个人数据的自主决定利益,从而防御因个人数据被非法收集和利用而侵害既有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并非物权等可以积极利用的绝对权,只有在该权利被侵害而导致其他民事权利被侵害时,才能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数据企业对个人数据的权利来自于其合法收集、存储,并支付了对价这一事实行为。数据企业的数据权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不能仅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而应同时作为绝对权给予更系统的保护。 | 程啸 | 2018 | 中国社会科学2018,,3: | 657 |
| 3 |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显示文摘为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规定。我国法上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对自然人享有的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的限制。我国《民法典》从三个层面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规范。在总则编层面上的抽象性规范就是对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以及不得滥用权利等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在人格权编一般性规定的层面,是第998条明确的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以及第999条对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而直接针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的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类,即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 程啸 | 2020 | 中外法学2020,32,4: | 114 |
| 4 |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显示文摘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对个人信息应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也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并不享有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只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利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或利用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只有行为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害个人信息时,才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的认定、减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 | 程啸 | 2019 | 中国法学2019,0,4: | 223 |
| 5 | 论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显示文摘在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就他人特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他人对自己权益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予以同意并表现在外部的意愿。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包括以下几项要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内容;真实的、自愿的;受害人具有同意能力;加害人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能够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或抗辩事由,从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同意既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同意与受害人故意、自甘冒险、免责条款之间既存在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 程啸 | 2004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8,4: | 62 |
| 6 |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显示文摘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 程啸 | 2006 | 法学研究2006,28,4: | 65 |
| 7 |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显示文摘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在人格权编系统地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该制度最主要的创新与发展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将之界定为人格权益;第二,区分私密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明确私密信息的保护中隐私权保护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适用关系;第三,统一使用“处理”涵盖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为,实现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加工、使用、提供和公开等行为的全面规范;第四,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充分实现对自然人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第五,明确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有助于很好地实现权益保护与自由维护的协调。 | 程啸 | 2020 | 财经法学2020,,4: | 66 |
| 8 |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禁令制度显示文摘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属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实现程序,该程序性质上属于非讼程序。人格权禁令程序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的一般化,二者属于一般与特殊的适用关系。人格权禁令程序与行为保全程序存在差异,不可互相替代,申请人可自由选择适用。人格权禁令仅适用于人格权而非所有人格权益的预防性保护。适用人格权禁令的一项重要要件即'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被侵害的人格权的类型及人格权主体遭受的损害类型的角度加以理解。人格权禁令不以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规则的适用为前置程序,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亦无需考虑申请人的胜诉率。人格权禁令申请错误的,申请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采取的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类型应当依据被侵害的人格权的种类及违法行为的类型等因素并遵循比例原则加以确定。 | 程啸 | 2021 | 比较法研究2021,35,3: | 76 |
| 9 | 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显示文摘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特别规定时,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否则即属违法。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不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不属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权利人的许可。就个人同意的性质而言,从消极方面看是违法阻却事由,即排除了客观上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处理行为的非法性,而从积极方面看,则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根据。意思表示的瑕疵及撤销、撤回的规则不能当然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个人同意的生效须具备同意能力、充分知情、真实自愿及明确具体等要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明确同意、单独同意与书面同意这三者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程啸 | 2021 | 环球法律评论2021,43,6: | 66 |
| 10 | 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显示文摘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极为必要。首先,它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能够正确的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有助于正确的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并发的侵权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取消意思联络,必然不适当的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 程啸 | 2003 | 法学家2003,,4: | 51 |
| 11 | 不动产登记簿之推定力显示文摘物权法第16条第1句是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之规定,而非仅赋予登记簿证据资格。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能够使不动产上的物权状态更加清晰,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奠定了基础,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属于法律推定中的权利推定,是可以推翻的。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可分为积极推定与消极推定,其适用对象是具有登记能力的权利。物权法第16条第1句分配了证明责任。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法律规范如婚姻法第17条第1款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推定。 | 程啸 | 2010 | 法学研究2010,32,3: | 58 |
| 12 | 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显示文摘 | 程啸 | 2010 | 中外法学2010,22,4: | 54 |
| 13 | 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显示文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与第10条分别规定的是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支付价款优先说、合同成立在先说以及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等。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旨在通过上述标准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多重买卖的目标。然而,由于这些标准既违背了基本的法理。也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因此它们不仅无法实现起草者的初衷,还会制造更大的混乱与问题。 | 程啸 | 2012 | 清华法学2012,6,6: | 60 |
| 14 |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理解显示文摘在混合共同担保中,物上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担保范围做出约定时,各担保人应连带地负担保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求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担保份额应按照担保人之人数平均分担。担保人不仅享有追偿权,还享有代位权,即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在追偿权的范围内依法承受债权人的债权及从属的权利。追偿权与代位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二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 | 程啸 | 2014 | 政治与法律2014,,6: | 52 |
| 15 |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评释显示文摘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 程啸 | 2015 |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7,3: | 56 |
| 16 | 论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显示文摘未来我国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就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统一使用'信息控制者'的概念。立法上应当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众多,在证明被告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时,应当采取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并综合考虑相应的因素加以确定。侵害个人信息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证明时,应当适用法定数额的赔偿。 | 程啸 | 2020 |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2,2: | 58 |
| 17 | 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与发展显示文摘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既有传承继受,更有创新发展。其中重要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区分了侵害与损害及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新增了自甘冒险、自助行为和好意同乘等免责与减责事由,完善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以及全方位、多角度治理抛掷物和坠落物致害事件等。通过这种创新和发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更好地实现了权益保护与自由的维护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 | 程啸 | 2020 | 中国法律评论2020,,3: | 51 |
| 18 |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显示文摘就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为了既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又不致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过于严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程啸 | 2021 | 中国法律评论2021,,5: | 54 |
| 19 | 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实施”的涵义显示文摘《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加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中'共同实施'应理解为'共同故意',即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之构成要件,不仅能充分实现共同加害行为之规范目的,还可以有效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并厘清二者之适用关系。同时,意思联络还能够将多数人侵权责任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恰恰表明了第8条中之'共同实施'是指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 程啸 | 2010 | 清华法学2010,4,2: | 45 |
| 20 |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显示文摘《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该条的规范目的在于减轻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在解释共同危险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时不能偏离该规范目的。除基本的构成要件外,共同危险行为有两项重要的构成要件,一为共同危险人参与实施了对受害人权益有损害之危险的行为;二为因果关系不明,即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外,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消极构成要件,它能有效地将共同危险与其他共同侵权区分开来。 | 程啸 | 2010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2: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