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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问题探讨显示文摘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制度是监察制度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程序,《监察法》应当在取证的合法性、保障证据可靠性两个方面作出更详细的规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获取的所有类型的证据只要符合刑事证据能力要件,都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而无需再构建内部的转换机制。《监察法》对调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并不完全一致,但对于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都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同样也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 | 纵博 | 2018 | 法学2018,,2: | 55 |
| 2 | 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判断中的运用问题探析显示文摘目前地方司法机关正在尝试将人工智能用于刑事司法,其中在证据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也有所运用。人工智能运用于证据判断,应遵循辅助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可反驳原则。在证据能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对证据能力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但可以进行形式上的筛选和把关;在证明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单独承担判断证明力的任务,但在某些方面可以发挥有效的辅助和参考作用,如发现证据之间的明显矛盾或形态的变化;在证明标准判断方面,人工智能同样难以单独承担事实认定及证明标准判断的重任,但人工智能对证据规格的判断能够保障司法人员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人工智能用于证据判断的目标、方式、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系统设计上应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运用而进行有区别的设计。 | 纵博 | 2019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1: | 45 |
| 3 | 论刑事诉讼中的抽样取证显示文摘当刑事诉讼中存在因同质性的物证总体数量较大而导致的证明困难,且该困难无法用推定等方法解决时,基于抽样取证并未降低证明标准,同时基于证明资源的有限性,可以适用抽样取证方法。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和分层抽样等几种方法。抽样证据是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心证的作用力之一。抽样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条件是抽样要源于具有同质性的总体、抽样方法选取的科学性、抽样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抽样结果计算的精确性,统计误差对抽样所得证据的证明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 万毅 纵博 | 2014 |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4: | 30 |
| 4 | 我国刑事证据能力之理论归纳及思考显示文摘对刑事证据能力的研究应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出发,从实然存在的证据能力规则中提炼证据能力理论。从作用机制上来看,刑事证据能力是指'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资格',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证据能力的要件为:关联性、未因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未因无法保障真实性而被排除。在现行诉讼制度下,证据能力规则难以将应排除的证据彻底阻隔在事实认定过程之外,只能通过多种措施并举,以促进其实效。 | 纵博 | 2015 | 法学家2015,,3: | 28 |
| 5 | 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显示文摘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别由检察机关及自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要对犯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无需对否认犯罪构成要件的消极抗辩承担证明责任,但需要对积极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还要承担法律推定所转移的证明责任。推定在证明意义上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并转移部分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推定只能由刑法、刑事诉讼法或同位阶的其它法律创设。推定的设置必须遵循期待可能性原则。事实推定本质上就是推论,不得以事实推定转移任何证明责任。 | 纵博 | 2014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2: | 23 |
| 6 | 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论显示文摘在刑事证据理论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应然关系是证据能力优先,其次才是证明力问题。但无论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的现象,即在判断证据能力时,将证明力作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证据能力的概念定位、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主体同一、发现真实的压力。对于证明力反制证据能力现象,应当从证据能力规则的性质入手为其划定合理界限,将这种反制限制在基于事实认定准确性的证据能力规则的适用中,并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纵博 | 2014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4: | 23 |
| 7 |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背景、功能及设计构想显示文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是在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未能解决省级法院的司法地方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压力不断增大并需要分散解决社会矛盾压力的背景下提出的一项改革措施。巡回法庭具有监督省级法院公正司法、化解地方社会矛盾、指导下级法院司法的多重功能。在选择巡回法庭的设立地域时,应考虑司法改革的长远进程以及交通等因素,在巡回法庭的设立数量上则应考虑区域面积、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因素。巡回法庭应灵活通过上提管辖权、指定管辖等方式,确保对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的二审或再审管辖权。在案件类型方面,巡回法庭可以审理的案件不必限于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应赋予巡回法庭较大程度的独立审判权,但同时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 纵博 | 2015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2: | 23 |
| 8 |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的若干操作问题研究显示文摘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补正必须具有严谨可行的操作规范,才能避免随意性。控方必须以明示方式提出补正瑕疵证据的申请,并由法官裁判是否允许,对于不属于瑕疵证据的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瑕疵证据经补正后,仅获得证据能力,并非直接成为定案根据;对于欠缺真实性保证条件的瑕疵证据不应再进行补正,而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的缜密程度应与合法取证期待可能性成正比。 | 纵博 | 2012 | 现代法学2012,34,2: | 19 |
| 9 | 侦查中运用大规模监控的法律规制显示文摘大规模监控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高科技监控手段,在侦查中有多种功能。由于部分大规模监控在侦查中运用时会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属于应由法律规制的强制侦查措施。大规模监控的运用使侦查由被动性、调查性、回溯性、对象特定性侦查向主动性、预防性、即时性、对象非特定性侦查过渡,给传统的侦查及其法律规制理论带来了一些难题和挑战。为实现公民权利保护的实效性,应将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各种大规模监控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制范围。为此,必须对现有的侦查理论和规范进行修正,改革立案制度,扩大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应根据大规模监控的用途及监控内容的不同进行宽严有别的规制;对于侦查中大规模监控运用的规制,应从程序规范及证据规则两方面进行,前者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主体、批准程序、实施程序等方面,后者包括非法运用大规模监控获取证据的排除规则,以及根据大规模监控的科技特征而设置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 | 纵博 | 2018 | 比较法研究2018,32,5: | 18 |
| 10 | “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之反思与重塑显示文摘'孤证不能定案'是我国刑事司法中形成的一项证据潜规则,该规则虽旨在通过证据之间的补强而防止错误采信证据并造成错案,但容易导致证据补强规则成为纯粹的数量规则,从而致使事实认定模式的机械化,同时对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改革造成阻碍。尽管如此,我国仍不具备废除该潜规则的条件,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化重塑。应当将'孤证不能定案'的功能严格限定在证据补强方面,而不是作为单纯的数量规则。对于因存在利害关系或证人本身原因而具有较大虚假风险的言词证据等几类证据,仍需遵循'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但对于口供之外其它可以确定证明力较强的直接证据等几类证据,无需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另外,'孤证不能定案'不适用于中间事实、部分事实的认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不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在运用孤证定案时,应当注意是否做出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判断。 | 纵博 | 2019 | 环球法律评论2019,41,1: | 18 |
| 11 | 印证方法的不足及其弥补:以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为方向显示文摘印证方法是我国刑事证明中唯一能称之为基本方法的证据分析方法,但若仅运用印证方法进行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会产生诉讼证明的形式化、证明标准的空洞化、事实认定的机械化等弊端,因此需要引入其它证据分析方法以弥补印证方法的不足。西方证据理论中的故事方法、论证方法是值得借鉴的两种证据分析方法。印证方法、故事方法、论证方法本身并不存在兼容性问题,因此可以将故事方法的整体视角检验、论证方法的单个证据检验与印证方法的信息同一检验进行融合,构建一种严密而又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具体而言,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包括故事和单个证据推理链条的构建、证据对故事的支持度检验、证据及故事情节的印证审查、对故事情节及整体的经验法则检验等几个环节。 | 纵博 | 2020 | 法学家2020,,6: | 18 |
| 12 | 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的排除标准探究显示文摘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主流的观点是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不应一概排除,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应排除。在我国立法和理论上都未构建合理的非法获取的口供排除标准,而学者主张构想的自白任意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均存在一定缺陷的情况下,为使非法获取的口供排除标准具有实效性,可将可靠性标准作为非法获取的口供排除的基本标准,并以必要性标准作为补充性标准。可靠性标准,是指考查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是否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认罪,其具体判断要点在于考查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所产生的心理强制力是否过度;而在判断心理强制力是否过度时,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也必须予以考虑。必要性标准,是指当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足以使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认罪,但非法获取的口供的证明力较强时,是否有必要为维护司法公正而排除该口供。对必要性的判断可从威胁、引诱、欺骗的情节、证据的证明力、排除口供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实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 纵博 | 2016 | 法商研究2016,33,6: | 18 |
| 13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学理解析显示文摘由于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及司法解释欠缺指导理论,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也未能清晰界定基本的证据法概念,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各类不同的证据规则都以'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的形式进行规范。从证据法理上可将我国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款大致分为四类,即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证明力评价规则、严格证明规则。对于这四类规则,要分别从法理出发探讨其合理性及适用问题。对于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说,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以典型案例等有效方式对其实践适用进行指引;对于证据的客观性保障规则来说,要使其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并改变其适用方式;对于证明力评价规则来说,那些对法官采信证据形成不当限制的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适用;对于严格证明规则来说,要将严格证明解释为一个独立的成为定案根据的条件,并且完善举证质证方式、心证公开等配套措施。 | 纵博 | 2014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4: | 17 |
| 14 | 认罪认罚案件中口供判断的若干问题显示文摘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中,口供是处于核心地位的证据,口供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指控证据体系的可靠性。口供的自愿性与真实性是不同层次的标准,不应相互混淆或替代;口供补强规则是对定罪的限制,而非对口供真实性判断的限制;认罪认罚案件以口供的真实性为证据调查的重心不会导致证明标准实质上降低。口供的真实性判断标准包括口供本身的真实性标准和口供的印证标准,在判断口供真实性时需综合运用这两类标准。口供本身的真实性标准又包括口供内容在经验上的合理性、口供是否包含隐蔽性信息、口供的产生和变化过程、被告人的动机和个人状况。以印证方法判断口供真实性时需注意不能使用同源证据;应根据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两种不同情形对口供的印证情况进行判断;要注意识别过度印证、片面印证、偏见印证、可疑印证等虚假印证情况。口供补强规则应当同样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且同样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罪,只不过可以根据口供与补强证据的具体情况而灵活判断。在日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中,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口供真实性判断的辅助措施: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其它判断口供真实性的方法;精神检查、心理测试及测谎技术的辅助运用。 | 纵博 | 2019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6: | 17 |
| 15 | 论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显示文摘我国目前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是一种形式印证模式,这种模式以其他单个证据与口供印证,但并不能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反而强化了口供的中心地位,使非法口供更难以排除。因此,应当对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进行改造,构建推理-印证证明模式,先以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进行证据推理,再以得出的推理结论与口供进行综合审查,最终认定案件事实。这样可以在证据审查中不再绝对依赖口供,促进准确审查单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避免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为此,应当改进单个证据的审查方法,在简易程序中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并提高法官的证据推理和论证能力。 | 纵博 | 2013 |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0,3: | 15 |
| 16 | “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效果的实证研究——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共40件案件为样本显示文摘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纳入《刑事诉讼法》前后共40件案件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排除合理怀疑'的引入对证明标准的实践运作带来一些积极变化,使法官对证据的主观分析和判断'可以言说';更有利于防止错案;也使证明标准的适用更为合理化。但同时'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法官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有偏差;'排除合理怀疑'适用的随意性较大;并且其适用缺乏实质性。为进一步发挥'排除合理怀疑'的实效,可从证据法和程序法方面采取若干措施,使其成为可适用性更强的证明标准。首先,应从法解释学角度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具体化阐释,以便于司法人员理解和适用;其次,应加强证明标准判断中的证据推理和说理要求;再次,应继续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通过实质化的庭审而发现和排除'合理怀疑'。 | 纵博 | 2018 | 法学家2018,,3: | 15 |
| 17 |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运行法治化的若干问题探讨显示文摘在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中,无需单独设置刑事立案程序,因为即便设置了单独的刑事立案程序也无助于对调查措施的规制,而且会影响调查措施的效率。由于实行'纪行刑一体'的组织和调查模式,党的执纪审查与监察调查难以截然区分,但实际上《监察法》可对党的执纪审查与监察委的调查进行一体的规范,以体现党的法治反腐改革目标。在监察调查措施的实施中,对于《监察法》规定不明确之处,可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则,这样既有利于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也有利于保障监察调查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机关调查措施的实施进行同步法律监督,可以采取提前介入监察调查或检察引导监察等方式,以体现二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的关系。 | 纵博 | 2018 | 宁夏社会科学2018,,3: | 14 |
| 18 | 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刑事证据能力问题显示文摘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刑事证据能力问题主要集中于取证手段合法性和证据的可靠性两个方面。即便公民身处公共场所,也依然享有隐私权,因此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在特定情形下仍会因侵害公民隐私权而构成技术侦查行为,对于通过非法实施技术侦查型视频监控行为而获得的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应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判定是否予以排除。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可靠性主要从视频的生成、收集及流转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其客观真实性的因素进行判断,可以采取推定、书面笔录及取证录像、证人证言、专家鉴定意见等方式对监控视频的可靠性进行证明。 | 纵博 | 2016 | 环球法律评论2016,38,6: | 12 |
| 19 | 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逻辑、适用困境及其出路显示文摘我国司法解释中确立了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认为当证据的取证操作程序或本身存在某种可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缺陷时,其证明力存疑,对这类证据要求“绝对的排除”,其理论逻辑是希望通过排除不可靠的证据而防止冤假错案,但这部分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并未被严格适用,法官适用规则时往往在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往返流盼”,甚至以证据的证明力较大为由而拒绝排除证据。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方面,在诉讼制度方面,我国的诉讼结构与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兼容,无法实现认定事实责任的分散,并且欠缺有效的证据隔离机制;在证据制度方面,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并未清晰区分,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必要的例外。对于我国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有几种改革的思路,包括构建一元制审判结构下的证据相对隔离、完善规则的例外性规定、将规则改造为授权式排除规则、将规则改造为证明力判断指导规则,但这几种路径均各有利弊,所以在选择时需要权衡其利弊而谨慎确定改革方向。 | 纵博 | 2020 | 环球法律评论2020,42,3: | 11 |
| 20 | 论证据推理中的间接相关证据显示文摘在刑事证据法理论中,应当关注一种特殊的证据,即间接相关证据。所谓间接相关证据,是指对直接相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推理链条环节有支持或削弱作用的证据。间接相关证据与间接证据、补强证据均不相同。间接相关证据可以以科学证据、一般知识证据、特定知识证据的形式出现。若在证据相关性理论中将具备相关性的证据范围扩展至间接相关证据,可以丰富证据相关性理论的内涵,并有利于发展我国的证据论证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间接相关证据可以对直接相关证据的相关性和证明力起到支持或削弱作用,有利于从证据推理过程中发现和排除合理怀疑,并有利于约束法官自由心证。 | 纵博 | 2015 |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5: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