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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显示文摘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在体制框架下系统推进。法治中国所依赖的体制框架,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所塑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系统回应了社会主义的规定性、党的领导、新中国的民主传统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本土资源等核心命题,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资源。在以人民主权为逻辑起点的'执政党—政权—人民'的宪法体制中,协商民主发挥了功能耦合的作用。人民主权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而获得政治正当性,从而将执政党的意志升华为国家意志;协商民主构成国家决策的实质过程,由此可建构起'执政党—政协—人大'的内在逻辑链条;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政治协商的延续。由此,法治中国建设所依赖的体制框架得以清晰展现。马一德 2014中国社会科学2014,,11:62
2论宪法的权威——一种政治宪法学的思考显示文摘基于对西方法政思想史的考察,可将法律与权威的关系问题总结成三类,即关于权威的政治理论、哲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并由此依照政治宪法学方法重构出宪法的三重权威问题:政治理论中的宪法权威问题乃是国家理性问题,它包括权力理论和安全理论;哲学层面的宪法权威问题乃是国家正义问题,其主要表现形式是革命的自然权利和政治正当性意义上的同意问题;法治意义上的宪法权威问题则将政治理论中的国家理性转换为法学范围内的立宪的国家理性,同时寻求将革命性的国家正义的诉求转化为'宪法政治'。中国现行宪法以人民主权的权力构造奠定其国家理性意义上的权威,以人民的正当性和革命的历史正义奠定其国家正义意义上的权威,未来当寻求宪法权威的法律拟制,以最终成就一种立宪的国家理性和法治意义上的'宪法政治'。高全喜 2014政法论坛2014,32,1:12
3协商与代表:政协的宪法角色及其变迁显示文摘政协制度是中国现代立宪史的重要创造,是政治宪法的制度性表现,具有深厚的宪制功能、价值意蕴与演化潜力。在辛亥革命缔造中华民国的过程中,立宪派即开始以协商建国的政治自觉和担当介入制宪过程,形成了政协的早期传统与渊源。两党并立时代的民主政团仍然构成推动训政向宪政转变的重要动力。1945年的旧政协具有制宪预备会议的宪法功能,促成了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但未能运用宪法化解主要政党之间的政治冲突。1949年的新政协直接作为制宪会议制定颁布了《共同纲领》,开启了大陆版的共和立宪序幕。伴随着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新政协逐步转型为非国家的政党协商制度和统一战线组织,但其制度角色并未定型,其在八二宪法体系内作为代表制要素的理论与制度空间依然巨大,从而成为未来宪政转型与成熟的重要议题之一。高全喜 田飞龙 2013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5:11
4宪法宣誓、人民主权与执政党的政治伦理显示文摘已有对宪法宣誓的研究,要么从比较法视角入手,侧重其与国际接轨的意义;要么从具体的宣誓程序着眼,侧重其制度设计的完善。若将宪法宣誓看作普法意义上的社会动员,探讨它与人民主权的内在关联,以及它对激活和更新执政党之政治伦理的意义,则会得出下述认识:第一,宪法宣誓制度包含着政治过程、法律过程和社会动员过程三个维度,政治过程是动因,法律过程是形式,社会动员过程是本质;因而它不是向宣誓者施加责任的法律机制,而是示范某种特定情感的社会仪式。第二,宪法宣誓既包含'向宪法宣誓',也包含'通过宪法来宣誓',宪法宣誓的聆听者不再只是宪法,而更多的是借由宪法而在场的'人民';宣誓者既是向结构化的人民宣誓,也是通过已结构化的人民向'人民本身'宣誓。第三,宪法宣誓的主体不仅代表其个人,而且也代表执政党向人民重申自身的政治伦理。第四,执政党政治伦理的激活必须直面宪法、历史和社会生活内在的多重复杂性。张国旺 2016环球法律评论2016,38,6:9
5论“公民”——基于政治宪法学的视野显示文摘中国宪法学现有的公民研究都集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主题之上,本文运用政治宪法学的视角和方法,突破已有的研究范式,来讨论公民身份和公民本身的含义和历史渊源。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大背景之下,针对中国宪制道路所面对的'非常政治'与'日常政治'之间的转换困难,本文提出运用富有建构意义和平衡意义的'宪法政治',来推进中国的公民身份和公民社会建设进程,寻求克服反法治的激进主义所可能造成的危害。高全喜 2014法学评论2014,32,5:7
6改革宪法、秩序变迁与四十年经验显示文摘新中国宪制秩序内部存在'道统'上的连续性,在人民主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这三个根本法原则层面保持不变,但在具体的宪制与法律制度上出现了阶段性的主题与分期现象。作为改革开放的起点年份,1978年是革命宪法向改革宪法转型的关键节点,而八二宪法及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则构成了'改革宪法'的具体法制体系。改革宪法内部存在政治决断与规范守护的二元张力,推动这一宪法体系不断调整及发展,并通过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的结构性修宪实现了'新宪制秩序'的建构。改革四十年完成了'改革宪法'的初步规范化,为'继续改革'积累宪制共识与法治基础,但从治理现代化及全面依法治国层面而言,这一法规范体系结构远未成熟。治理话语的引入及党规体系的整合,带来了中国法治的治理转向和党政关系的宪制重构,有效扩充了中国法治的规范性容量及复杂性,但也带来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丰富的实践资源与理论契机。改革是一场关于生产力及制度体系的革命,从而改革宪法的规范成熟也必然是一场关于法理学和宪法学的思想革命,而改革四十年充分见证及沉淀了这一伟大的法学与法治思想运动的历史,并为未来之宪制与法治更高质量及更具体系性的规范发展提供物质与精神条件。田飞龙 2018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0,6:6
7舆论监督权的法理悖论与消解显示文摘舆论监督权是中国语境中特有的概念。但从宪法条文的语义来看,它存在着一系列法理上的悖论。本文运用宪法学的目的解释方法,发现了舆论监督权概念在中国宪法语境的真实含义,进而祛除了其享有主体和对象在法理上的悖论。不仅如此,为了进一步祛除隐藏于舆论监督权运作机制中的悖论,本文又用商谈理论重构了它的法理基础,并将其规范性含义确认为'协商型治权'。本文关于舆论监督权含义的重构,不仅在学理上使其实现了逻辑自洽,而且为舆论监督实践的法治化保障提供了全新思路。李洋 2015南京社会科学2015,,5:3
8中国宪法学发展评价(2012-2013)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显示文摘夫子曾言:“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学与反思相互促进,不可偏颇。学科研究与发展评价的关系亦然,前者为学科发展积累资粮,后者为学科发展探明方向。基于此种认识,本刊曾于两年前围绕各学科撰写发展评价。我们并未主张自己握有真理标准,亦未声称自己智识高人一筹,之所以首创此举,旨在自觉强调学术中的反思维度。借助此种反思,我们希望在方法论和知识体系上为学科摸索出成熟而稳固的框架。我们亦欢迎学界同仁对本刊的“评价”再做评价,在此相互砥砺中,一个学科方能培植出对自身状况的反思能力,进而反哺其学习能力,最终形成健康的自创生系统。本刊编辑部 2015中外法学2015,27,4:2
9基于政治宪法学视野下的“八二宪法”分析显示文摘'八二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社会政治秩序混乱的背景下对革命论的思考与反省背景下提出的,其作为当时我国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的改革宪法,并非政治常态下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性宪法,而是从政治维度角度出发对现行宪法的演进进行的重新认知与修改,以单一的国家司法机制进行规范和约束无法充分发挥出其根本目的、作用与价值。'八二宪法'兼具着革命性与去革命性特性,是我国政治体制在革命影响下的去革命化宪制安排。'八二宪法'的代表性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及三元性,即党、人大及政协三部分,共同构成具有复合性的代表制。从时间角度上分析可以看出其具有生命发展演进的逻辑主义。因此,基于政治宪法学视野对'八二宪法'进行分析具有独特且重要的价值。刘国利 2015法制与社会(旬刊)201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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