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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显示文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如何衔接,多种理论学说和实务经验并行。在摒弃结果主义导向基础上,基于权利和义务配置类型不同,各主体间在起诉动力、利害关联、责任风险以及专业程度方面存在差异,显然视其为义务者优于视其为权利者:赔偿磋商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优于被归为权利范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院的法定义务优于被视为其以及环保组织权利范畴的民事公益诉讼。此外,两种制度体系在应用范围等方面也具有较大区别,为实现全面衔接,避开'生态环境'与'环境公益'间的概念纠缠,赔偿权利人以通过转委托方式将其难以确定起诉主体的案件移交环保组织。冷罗生 李树训 2019法学杂志2019,40,11:27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第三重解法显示文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高度相似,本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若一项制度不能有效与其他制度保持区分,终会沦为其他制度的一部分。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序位说''合并说'这种传统解题思路之外,尚有第三重解决方案,即'范围说'。其旨在: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为此应坚持两项标准,分别为:为避免损害发生和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行政机关已经采取合理处置措施的情形;影响国家环境政策明确需重点保护事项的情形。李树训 2021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5:13
3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功能、困境及完善显示文摘当前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趋严重,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它顺应生态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平衡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提高生态损害救济效率与维护生态秩序三大功能。但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面临磋商权利主体地位混淆、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不畅、环境生态利益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难以衡平等问题。针对水生态环境的特殊性,需要从建立损害赔偿的政府责任制、确立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健全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与优化。邢鸿飞 尚世源 2020水利经济2020,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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