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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敌意收购中的自律监管:英国经验与中国实践显示文摘为规制敌意收购,英国没有落入立法干预的俗套,自下而上建立了以并购委员会为主导、《英国城市收购及合并守则》为核心的自律监管体系,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这背后是扭曲的战后税收政策对理性冷漠机构投资者的骄纵、股东会中心主义传统的复辟,以及私法自治和立法干预势不两立的逐优竞争等多因素共同作用使然。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二元监管体制下,自律监管主体沦为了证监会的“行政附庸”,在敌意收购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汲取英国经验,立法者应当明确我国法定自律监管主体的独立地位,制定与被监管者利益相一致的监管策略,并赋予自律监管主体在特定事项上的监督和惩处实权。唐林垚 2021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5,1:1
2浅议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示文摘本文对上市公司并购过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由于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收购方、公司管理层之间,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掌握方面所存在的差异,使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面,临极大威胁。本文研究认为,应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强制要约收购、限制反收购措施的使用,以及为中小股东参与收购决策提供便利等方面采取措施,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刘泓 2018中国经贸2018,0,5:0
3基于新证券法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优化显示文摘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是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形式,如何切实保障要约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一直都是各国证券立法和监管的重要任务。自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立法层面上的回应。鉴于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不足,该制度在未来的立法及修订过程中要注重区分持股目的,建立多层次的持股披露制度,适当约束要约义务豁免的权利并更加尊重收购双方的意愿。封文丽 郑孟燕 2020河北金融2020,,12:0
4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再释义与本土化显示文摘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在发起主体、适用场景、交易模式等方面与挤出交易、简易合并、私有化退市等概念相异。注册制下“壳”价值的逐步削减和上市公司的估值重塑使得收购与私有化的潜在需求逐渐释放,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构建具有现实基础。在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判断基础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回答余股挤出制度引入的必要性问题,却不足以为制度构建提供体系化的思路。基于以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要约收购末段的交易场景,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构建需要立足公司中利益的均衡。为调和收购人与余股股东间的矛盾,保障公司退市后的发展利益,应当给予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互相选择的权利,对挤出权与出售权进行一体化认知。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完善挤出阈值和公平价格规则,结合本土资源选择恰当的救济程序,实现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之本土化构造。王怡丞 2023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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