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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飞行学员听力检查标准探讨

查看全文 作  者:[1]汪运坤 [2]徐先荣索引[1]叶晓军 [1]郑瑶 高影响力作者 机构地区:[1]510620,空军广州招收飞行学员体检队;[2]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北京,100142高影响力机构 出  处:《中华航空航天医学杂志》索引2013年第24卷第1期,共4页高影响力期刊 摘  要:目的 探讨修改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听力检查标准的可行性. 方法 ①收集招收飞行学员听力检查资料5673份,按现行的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听力检查标准(标准1)统计听力合格例数及合格率.②将低中频(0.25、0.5、1、2、3 kHz)听力损失不超标准1且双耳高频(4、6、8 kHz)听力损失总和≤270 dB者,按双耳高频听力损失之和的大小分为3组:A组(≤210 dB),B组(>210 dB且≤240 dB)及C组(>240 dB且≤270 dB).按5 dB档差统计A组听力较差耳4 kHz听力损失>45 dB的例数,以及B组和C组听力较差耳4 kHz听力损失≤45 dB的例数.③将标准1高频部分修改为4 kHz听力损失≤45 dB,且双耳高频听力损失总和≤240 dB(标准2),或4 kHz听力损失≤45 dB且双耳高频听力损失总和≤270 dB(标准3).按标准2和标准3统计合格例数及合格率;分别统计符合3个标准的合格者中的0.5、1、2、4 kHz平均听阈>25 dB的例数及所占百分比.比较3个标准的合格率及合格者中有听力障碍的百分比. 结果 ①按标准1统计,合格5310例.②A组4 kHz听力损失>45 dB的63例,B组4 kHz听力损失≤45 dB的30例,C组4 kHz听力损失≤45 dB的25例.③按标准1、标准2及标准3统计的合格率分别为93.60%(5310/5673)、93.02%(5277/5673)及93.46%(5302/5673),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按标准1、标准2及标准3统计的合格者中0.5、1、2、4 kHz平均听阈>25 dB的比率分别是2.56%(136/5310)、1.57%(83/5277)及1.77%(94/5302),按标准1统计的比率比标准2、标准3统计均高(x2=12.76、7.77,P<0.01),而标准2与标准3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结论 将现行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听力检查标准的高频修改为4 kHz听力损失≤45 dB,双耳高频听力损失之和≤240 dB是科学合理的,既降低了合格者中轻度听力障碍的比例,又对合格率没有明显影响. 关 键 词:听力检查 合格鉴定 人员选用 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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