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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争端解决方法——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其范围和限制

查看全文 作  者:Genevieve Bastid [1]Burdeau;[2]谢红月;[2]张琳萍 高影响力作者 机构地区:[1]巴黎一大法学院;[2]不详高影响力机构 出  处:《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索引2017年第0卷第1期,共33页高影响力期刊 摘  要:强制争端解决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飞公约炉)的一大创举。要确保强制争端解决的有效性,就需要规定相关的前提条件和限制,以消除部分国家的顾虑和干扰。从选择受理案件的司法机构到对敏感事项的权限限制等一系列问题,都要求各国必须做出众多妥协,这就导致《公约》第十五部分的措词非常复杂,有时还有些晦涩。第十五部分第一节规定了采取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方法的前提条件,第二节则对这种解决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过去15年中,很多争端都提交了仲裁或司法程序,这有利于明确和巩固《公约》第十五部分制定的规则。因此,《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有效地促进了“海洋宪章”实体规则的普遍适用。 关 键 词:争端解决 强制程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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