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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显示文摘在权利义务法理学已经暴露出不可弥补的缺陷的今天,扬弃权利义务法理学,拓展适合当代中国基本情况的新的法学基础理论,已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基础性研究领域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促进法学进步的需要,新的法学基础理论应当... | 童之伟 | 1999 | 法学研究1999,21,2: | 97 |
| 2 | “良性违宪”不宜肯定——对郝铁川同志有关主张的不同看法显示文摘郝铁川同志《论良性违宪》一文(以下简称郝文)在将违宪行为作良性与恶性区分的基础上,对“良性违宪”给予了肯定的评价。读罢郝文,虽在不少问题上感到颇受教益,但对其肯定“良性违宪”的主张却实难苟同,现将自己的一些不同看法说出来,供铁川同志和学界同仁参考。 在我国,宪法是全体人民公意的表现,体现着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什么叫做违宪呢?学术界一般认为,违宪是指“与宪法的原则、精神及具体规定相抵触”。就本质而言,一切违宪行为都危害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和全局的利益,都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 童之伟 | 1996 | 法学研究1996,18,6: | 101 |
| 3 |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显示文摘在当代中国,正确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直接或间接的转化形式,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表现,完全是同质的东西。但在现实性上,它们又分别代表着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不同部分,因而具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作者运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中的一些主要方面作了初步考察,并相应地提出了十五点看法。 | 童之伟 | 1995 | 中国法学1995,,6: | 96 |
| 4 | 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显示文摘宪法司法适用问题讨论热后面有深层原因。与齐玉苓案相关的最高法院《批复》纯属多余,谈不上有什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司法抢滩”的空间很小,不可能有很明显成效。法学家和法官不应试图以突破现行宪法架构的方法来保障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私法化之利弊是非”问题纯粹是误解宪法地位的产物,是假问题。解决宪法适用不充分问题须立足现实,适应中国基本情况,应以促进宪政立法取代酝酿中的最高法院造法,并促成宪法监督机构的专门化,不必老是复述美国那个马伯里诉麦迪逊的故事。 | 童之伟 | 2001 | 法学2001,,11: | 100 |
| 5 |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显示文摘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治要求将实现价值追求与进行合宪性操作统一起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现行宪法有关条款间文义上存在抵牾,区别保护和平等保护主张都有一定宪法依据但又都与另外的相关宪法条文有相悖处。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好按平等保护价值取向正式释宪。立法不能代替释宪。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 | 童之伟 | 2006 | 法学2006,,3: | 90 |
| 6 |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显示文摘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 童之伟 | 2008 | 中国法学2008,,6: | 130 |
| 7 | 信访体制在中国宪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显示文摘在我国宪法框架下,信访属于辅助政制的范畴,在历史上它是我国核心政制效能严重不足时应运而生的代偿性体制。因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信访体制一度在我国宪法框架中居于主导地位,后随着核心政制效能的逐渐恢复,其正义推进功能有所收缩。当信访体制发挥对核心政制的补充效用时,两者会相得益彰,若处置不当则难免造成两者间发生'零和博弈'。过度强调信访体制的作用,试图让它承担明显属于核心政制的功能,从中长期的观点看可能失大于得。我国宪法框架现在和未来的走向,应该是核心政制和辅助政制依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各自回归其本位。从根本上说,消解信访困扰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提升核心政制的正义推进效能。有必要改革现行信访处置机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消除信访体制运行造成核心政制地位、权威和效能减损的现象和倾向。 | 童之伟 | 2011 | 现代法学2011,33,1: | 106 |
| 8 | 将监察体制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之方略显示文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预备阶段需要采取的措施没有明显的宪法法律障碍。这项重大政治改革试点应在其预备阶段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在改革试点全面铺开时,需要创制宪法根据,除修宪外别无选择。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有必要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配套的法律。对现有法律做调适修改或废止其中过时部分的问题,也有必要及时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时下要做的最紧迫工作,当是争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必要的授权。 | 童之伟 | 2016 | 法学2016,,12: | 125 |
| 9 | 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显示文摘监察委员会位高权重,对它自身的监督制约力度须足以防止监察体制改革过犹不及。被监察者权利的保障与监察者权力的运用具有同等重要性,两者在实践上应当协调实现,不应片面强调其中一方而牺牲另一方。国家新的监察体制形成后,我国现有的监督制约其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路径,几乎都可以用来监督制约监察委员会,但需要加以充实和革新。公民相关基本权利的享有和充分运用,可构成对监察委员会权力行使行为的强有力制约。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和防止改革过犹不及的较可靠办法,是创造和维持制约者与被制约者享有的政法综合权重比大致均衡的局面。 | 童之伟 | 2017 | 法学评论2017,35,1: | 219 |
| 10 | 权利本位说再评议显示文摘权利本位说的复兴促进了法学的革新和进步 ,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助于克服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某些权力本位主义的极端倾向。尽管权利本位说在“矫枉必须过正”的意义上有其多方面的价值 ,但它却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论。权利本位说内容方面的缺陷主要是 :基本上停留在一个法学口号的水平上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握它 ,它也不大可能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多少实际影响 ;因忽视权力而误解权力 ,进而在理论上错误地处置权力 ;从其所隐含的社会内容看 ,它走到了与权力本位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 ;脱离法律生活实际 ,违背建立正常法律秩序的要求。在权利本位论者设定的权利义务分析的大框架内 ,权利本位说中的“本位”在逻辑上不可能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本位 ,在该框架内权利本位说几乎没有什么真实的意义 ,甚至它以义务本位作为其对立面 ,也是错误确定目标的结果。社会主义法到底应以什么为本位 (中心、重心等 )的问题 ,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其关键是找到一种有助于实现权利 -权力平衡的一般理论。 | 童之伟 | 2000 | 中国法学2000,,6: | 70 |
| 11 | 法权中心的猜想与证明——兼答刘旺洪教授显示文摘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是政治哲学上的两个极端,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则是法律哲学上的两个极端,其社会实践后果都不理想。中国的法学应当改变权利本位或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两极化思维定势,为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确立一个平正、中庸的中心。本文主张,法治之法、社会主义之法应当以法权为中心,寻求法权的最大化。法权中心的社会内容是整体利益中心,谋求整体利益最大化,而其财产内容则是财产(财富)总量中心,谋求财产总量最大化、经济效率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法权中心符合宪法的精神,反映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适应中国的基本情况和人群的需要,学理上也有坚实的基础。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该进一步打破“法以权利为本位”这一片面的理论信条,按实事求是精神重新探寻和确认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的重心所在。提出和证明法权中心的猜想,是本文作者在这方面所做的一个尝试。 | 童之伟 | 2001 | 中国法学2001,,6: | 57 |
| 12 | 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显示文摘在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上,否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民法根本说近年来有由口头流传转而向书面化发展的趋势。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确有其特殊的重要性。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民法根本说所反映的是宪法与民法真实关系的倒影,它的形成在认识上根源于两大错觉。就现实性而言,民法根本说在使命和地位方面赋予了民法以其不可承受之重,也倾覆了法治秩序。民法至上论是毫无历史依据和现实根据、违反法律生活常识的臆想。民法宪法平起平坐论违背文艺复兴以来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法治的精神。公法、私法两极化划分的种种说法将法律间的形式方面的差别夸大为性质不同,凭空想象和虚构公私法划分的价值,过度诠释私法自治,并将其作为民法与宪法切割的理由,这些都脱离了法律生活的实际,偏离了建立健全法治秩序的要求。中国要消除民法根本说已产生的和将会有的不良影响,让人们真正信仰和坚持宪法根本说,在促进法学学术进步和促使宪法充分实施两方面都还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 童之伟 | 2006 | 中国法学2006,,6: | 56 |
| 13 | 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显示文摘现有法律关系学说产生在广义权利与狭义权利不分、权利与权力区别和联系不明的认识论背景下,它的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得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本文认为,法律关系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一权利和权力一权力三重关系中,这三重关系又外化为权利义务和权力义务两种形式。对于法理学而言,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是权利、权力,社会经济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对于部门法学而言法律关系的内容须做具体分析。本文主张,在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将法律关系内容表述为“法定之权” (简称“法权”),并相应地将法律关系主体表述为法权主体,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法权客体,将法律事实表述为引起法权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各部门法学中法律关系有关要素的表述方式,应根据不同部门法的特点分别确定。将上述内容综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个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扩充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学理功能的法律关系新概念。 | 童之伟 | 1999 | 中国法学1999,,6: | 49 |
| 14 | 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显示文摘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从根本上说是围绕着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82宪法的形成、解说、实施和修改进行的,当然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后者发展状况的局限。中国的宪法学教学和研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宪政实践还不能提供必要而足够的研究资源,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缺乏现实的推动力。近年来,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些新的发展趋势适应了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引领着中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新方向。 | 童之伟 | 2007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7,25,6: | 43 |
| 15 | 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显示文摘法权中心主义的研究活动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开展了近20年,现在试做些总结评说。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是在与权利义务法学和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的对立和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前者对后者进行了间断的然而是有力度的批判,同时也承认和吸收了后者的有价值的成果。法权中心主义基于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具体情况,提出和初步证成了一系列基础性法学命题或理论观点。法权中心主义曾被用于尝试解决一些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但涉及面不够广泛。法权中心主义发轫于宪法学领域,在宪法学研究领域得到了较系统的运用,它关注并且探讨了广泛的宪法学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于传统学说的学术见解,并且大体形成了有自身特点的教材和教学体系。法权中心主义还远远不够系统,面临着不少挑战。 | 童之伟 | 2011 | 东方法学2011,,1: | 41 |
| 16 | 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显示文摘梁慧星先生的《不宜》一文认定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立法抵触和违背人大制度的论点没有根据。《不宜》立论的逻辑前提不能成立,对西方国家依据宪法立法的原因的理解有误,对中国制宪过程的阐释有违史实、不合宪理。人大制度不是依任何法律产生的论断违背历史真实。全国人大行使的立法权源于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宪但不可违宪。《不宜》理论上陷入了严重自相矛盾的状态。主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不受宪法限制”反映的是国家主义、绝对权力的落伍观念。如果此说付诸实践,不仅将毁灭宪法、毁坏法制的基础,也将剥夺市民社会存在的空间,造成否定私法自治和严重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法律后果。目前情况下在基本的法律中规定“根据宪法”的内容是必要而正确的举措。 | 童之伟 | 2007 | 中国法学2007,,1: | 36 |
| 17 | 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显示文摘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对宪法做遵守性援用或说理式援引能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宜循宪定或法定程序矫正'宪法司法化'现象显露的偏颇。须提升法官宪法素养以消除形成'宪法司法化'现象的主观隐患。可考虑从改善组成人员专业结构入手增强国家机关的宪法辨识能力。'发展是硬道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宪法立法适用,适时启动或激活宪法监督适用机制,解释宪法。只要宪法监督适用机制日益行之有效,'宪法司法化'一定会逐渐消解于无形。 | 童之伟 | 2009 | 政治与法律2009,,1: | 37 |
| 18 | “议行合一”说不宜继续沿用显示文摘“议行合一”说在我国法学界仍有很大影响。“议行合一”说的理论前提有错误 ,在政权组织建设问题上有向个人或机构集权体制倒退的倾向 ,不能作为国家机构内权力横向配置的一般原则 ,可能误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方向 ,因此不宜继续提倡。 | 童之伟 | 2000 | 法学研究2000,22,6: | 39 |
| 19 |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宪法学展开显示文摘虽然国家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在今天看来是个宪法原则,但它其实起源和生长于私法土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了国家机关权力只能以宪法列举的为限,并且,这些限制首先并主要针对立法机关。列举国家机关及其权力范围是宪法限制权力的基本方式。形成国家机关清单和权力清单乃宪法限制权力的基础性方法。国家机关和他们行使的权力不超越宪法清单一直是正常立宪国家的法治实践。'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应是中国宪法学者维护的价值标准之一。 | 童之伟 | 2018 | 中外法学2018,30,3: | 36 |
| 20 | 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再与郝铁川先生商榷显示文摘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再与郝铁川先生商榷童之伟[摘要]“良性违宪论”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体现的灵活性或自由度超过了法治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脱离了宪政的轨道。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需要表现出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不是无限度的,而是在原则性约束下的灵活性... | 童之伟 | 1997 | 法学1997,,5: |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