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题名
|
作者
|
年代
|
出处
|
被引量
|
| 1 |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显示文摘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治要求将实现价值追求与进行合宪性操作统一起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现行宪法有关条款间文义上存在抵牾,区别保护和平等保护主张都有一定宪法依据但又都与另外的相关宪法条文有相悖处。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好按平等保护价值取向正式释宪。立法不能代替释宪。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 | 童之伟 | 2006 | 法学2006,,3: | 90 |
| 2 | 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显示文摘'良性违宪'的出现,是因为宪法和中央法律过多限制了地方自主权。宪法是一部保障而非限制权利的基本法。宪法的根本目的不是通过制度性规定剥夺地方尝试的自由,更不是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而是为所有人保障一个权利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地方政府可以自由探索对满足当地需要而言最有效的途径。要从根本上解决'良性违宪'所带来的困惑,就必须转变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思维,从制度上保障地方试验的顺利进行。 | 张千帆 | 2007 | 法学研究2007,29,1: | 83 |
| 3 | 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显示文摘法权中心主义的研究活动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开展了近20年,现在试做些总结评说。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是在与权利义务法学和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的对立和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前者对后者进行了间断的然而是有力度的批判,同时也承认和吸收了后者的有价值的成果。法权中心主义基于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具体情况,提出和初步证成了一系列基础性法学命题或理论观点。法权中心主义曾被用于尝试解决一些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但涉及面不够广泛。法权中心主义发轫于宪法学领域,在宪法学研究领域得到了较系统的运用,它关注并且探讨了广泛的宪法学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于传统学说的学术见解,并且大体形成了有自身特点的教材和教学体系。法权中心主义还远远不够系统,面临着不少挑战。 | 童之伟 | 2011 | 东方法学2011,,1: | 41 |
| 4 | 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关系之再认识显示文摘在改革和依法行政关系问题上,学界主要有'先立法、后改革'和'先改革、后立法'两种观点,前者强调改革试验性、偏重实质合理性;后者强调法治规范性、偏重形式与程序合理性。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背景下,应当重新认识两者之间关系。这种新认识要点是:坚持法律优位,不能进行违法改革;当改革在形式上面临法律障碍时,应首先在法律体系内部解决;合理界定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行政机关应更加注重以柔性和间接方式实现改革目标;必要时利用授权机制来进行地方改革试验;制定《改革促进法》。 | 李洪雷 | 2014 | 法商研究2014,31,2: | 29 |
| 5 | “摸着石头过河”与“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改革背景下的当代中国宪法变迁显示文摘本文从'良性违宪'学说的萌发,法学界对于该理论的回应,直至'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说的提出,来对相关宪法变迁理论进行一个初步梳理和反思。文章指出:'良性违宪'行为的产生,除了宪法技术和分权机制的原因,还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突破模式与'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之宪法修改模式的相互冲突有关,而这种冲突的根源,则正在于改革本身;同时,这种表面上的冲突,实际上恰恰构成了改革时代宪法变迁模式的内在理路:从制度试验到推及全国到党的理论到宪法确认。 | 常安 | 2010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2: | 17 |
| 6 | 重提“违宪改革合理说”宜审慎——以过去数年之乡镇长直选“试点”为事证显示文摘十多年前遭遇过不少否定性评论的'违宪改革合理说'最近似乎又受到了某种程度的肯定。剖析违宪安排选民直选乡镇长'试点'的个案表明,违宪改革远不如在宪法架构下改革有成效。当年地方公共机关完全没有必要付出违宪的代价将乡镇长由本级人大选举改为选民直选,而是应争取在宪法的框架内给选举过程注入竞争机制。违宪改革要么行不通,要么得不偿失。只要对具体过程做考察就不难看到,任何形式的违宪都违反民主精神、破坏法治,必然加剧地方公共机关侵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倾向。尽管重提'违宪改革合理说'之立意值得肯定,但无奈此说理论上、逻辑上有太多的自相矛盾处,若付诸实践必然会对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同样,法律学者应认清时代潮流,站在放眼未来的高度看待历史事件、总结历史经验,提出进步的建言。提倡违宪改革实际上是变相主张继续实行人治,否定法治。违宪改革是下策,重提'违宪改革合理说'有害无益。 | 童之伟 | 2007 | 法学家2007,,4: | 16 |
| 7 | 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显示文摘'八二宪法'的修宪前提在于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与对继续革命论的拒斥。'八二宪法'是改革转型期的政治宪法,而不是常态政治下的法律性宪法,其生成与演进需要政治维度的认知与建构,单纯的司法机制无法奏效。'八二宪法'存在着复调性,是革命与去革命的综合,是在革命造成的政治体制内发生的去革命的宪制安排。'八二宪法'具有独特的代表制三元性,即由党、人大、政协构成的复合代表制,而在时间上表现为一种'生命一结构'主义的演进逻辑。政治宪法学对'八二宪法'的理论审视是主流宪法学之外不可或缺的一种分析视角。 | 高全喜 | 2012 | 清华法学2012,6,6: | 9 |
| 8 | 区域改革的法治之路——析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法治路径显示文摘中国(上海)自贸区采取的有关国内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监管、税收减免、自贸区管委会的设立等诸项改革措施与现行法的规定不符,是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废止或修改。地方区域性改革作为改革的实验区,是在相关法律未予修改的情形下展开的,也只能在相关法律修改前展开。这种情形下,区域性改革如何依法推进便成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上个世纪曾经热烈讨论的'良性违宪/法'问题并未在理论上彻底消解当下所面对的困境。权衡维护法治与推进改革两方面的需要,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可以走一条概括授权'变法'的路径。 | 杨登峰 | 2014 | 法治研究2014,,12: | 9 |
| 9 | 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保障显示文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乃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如此重大的政治改革,不能缺少宪法的参与。改革的内容关涉国家的宪制结构,改革的进行也应做到于法有据,改革的成果同样需要借由法律予以固化。传统的宪法解释理论不能回应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因此,必须要用修宪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 焦洪昌 叶远涛 | 2017 |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3: | 9 |
| 10 | 论宪法的弹性机制显示文摘宪法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两极张力的存在是宪法发展与变迁的动力 ,两者的协调发展有其过渡的中介 ,宪法的弹性机制正是两者协调的重要中介之一。探讨宪法的弹性机制存在的原因和表现 。 | 杜承铭 | 2001 | 河北法学2001,19,3: | 8 |
| 11 | 建构性变通:制度变迁社会学的一个分析框架——以S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变革为例显示文摘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中,本土学者提出了'变通'的概念,并进行了一系列实证研究。这些研究多集中于原有制度仍具合法性、但其组织目标已经发生变化的科层组织,本文将其称之为'解构性变通'。但还有一种情况,即发生在制度周期的交替过程中——新制度被制定出来并开始实施以后,在新制度被落实(即再制度化)的过程中发生的变通现象。这里,变通的目的是指向组织的新目标,而且,这个新目标被假定为与新制度的实施方向是一致的,即在再制度化的过程中为了实现组织目标所采取的变通行动,本文称之为'建构性变通'。本文通过对S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变革的研究,进而具体分析了在新制度的实施阶段,制度的执行者通过补偿性行动、补偿性制度、制度性酌情和合情性行动等机制来保证新制度的落实。 | 黄毅 | 2013 | 学术研究2013,,10: | 7 |
| 12 | 宪法学的反思与反思的宪法学显示文摘 | 詹福满 | 2002 | 当代法学2002,16,3: | 6 |
| 13 | 依宪治国需要形式合理的宪法显示文摘依宪治国需要形式合理的宪法。对于中国宪法来说,形式合理的宪法需要面对三个问题:一是宪法渊源问题,二是宪法的规范性问题,三是宪法的逻辑合理性问题。对于宪法渊源,需要辨明的有两个重大问题:党规党法,特别是党章不是宪法渊源,政治实践也不是宪法渊源,中国的宪法渊源只有宪法典。提高宪法的规范性除了提高宪法文本的规范性程度外,还需要提高宪法的规范效力。提升宪法的逻辑力量需要提高宪法条文与宪法精神的契合性。 | 周永坤 | 2015 | 法学2015,,8: | 6 |
| 14 | 修宪的中国语境——关于四个宪法修正案的实证研究显示文摘通过整理现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可以归纳出当代中国宪法修改的外在特征与内在精神;根据宪法修改的特征与精神,反思主流宪法学理论的不足或缺陷;延伸开来,我们还可以从'中国式修宪'这个特定的角度,就'良性违宪'的问题做出自己的解释。把这几个方面的剖析整合起来,旨在实现一个共同的理论目标:阐明修宪的中国语境。 | 喻中 | 2010 | 理论与改革2010,,4: | 5 |
| 15 |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宪法适应性问题探析显示文摘在改革与法治关系上,似乎形成了'改革在先,法治附随'的思维定势和惯性,导致长时期内宪法适应性问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十八大以来,伴随改革要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和'于法有据'的法治理念的确立,宪法适应性问题日益受到各界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授权试点'缓冲合宪性压力,规范宪法修改,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宪法适应性逐渐得到加强,并激发了宪法学界对于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制度等宪法适应性薄弱环节的探讨,有力地推动了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架构内宪法适应性机制的逐步完善。 | 郭晖 | 2019 | 河北法学2019,37,2: | 5 |
| 16 | 法律权威与宪法权威和谐论显示文摘法律权威与宪法权威间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对宪法权威的树立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在我国这可以从良性违宪、宪法司法化、宪法的修改与稳定等问题中反映出来。宪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法律权威的树立,同时宪法权威的树立也可巩固法律权威的树立,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 彭礼堂 | 2008 |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22,1: | 5 |
| 17 | 知行合一的法律:正名、宪政及法律理性显示文摘 | 洪世宏 | 2001 | 中外法学2001,13,3: | 5 |
| 18 | 中国宪法学发展30年显示文摘 | 任喜荣 | 2009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15,1: | 4 |
| 19 | 正确的观点 缺憾的论证——评郝铁川先生《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显示文摘认为郝铁川先生《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一文的论点是正确的 ,但是论证过程中存在的缺憾使该论点所质有的说服力有所削减 ,且文中三个论据———“穷国无法治”、“愚昧无法治”、“乱世无法治”———显得有些偏激的表述方式不但催生了对表述内容本身的怀疑 ,而且存在被人误解以至利用的危险 。 | 李龙 黄锫 | 2004 | 河北法学2004,22,9: | 3 |
| 20 | 话语变迁背后的学术与政治——以“违宪审查”术语在大陆宪法学界的流变为分析对象显示文摘违宪审查作为宪法实施的组成部分,对于宪法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从第一部宪法制定以及实施之后,除1975年宪法对于宪法实施部分未作规定之外,其它几部宪法无论是在制定还是在修改的过程中,抑或是在大陆宪法学界围绕宪法实施的讨论中,不同的学术术语在不同的时期分别占据了主流地位。主要经历了'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和'合宪性推定'几个术语的变迁,术语变迁的背后存在各种原因。本文试图主要通过探讨学术和政治之间的关系,从而对这种变化进行一些学理上的分析,进而提供一定的解释。 | 孙森森 | 2012 | 金陵法律评论2012,,2: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