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中文期刊产品整合服务
158篇 您的检索式:作者名="高富平"
    题名 作者 年代 出处 被引量
1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显示文摘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相关立法的定位存在偏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主体)的联系仅在于该信息可以识别某人或与某人存在联系,而这不足以使个人控制该信息或使其归属于个人支配。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发端于个人基本权利(人权)保护,保护的是人的尊严所派生出的个人自治、身份利益、平等利益。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等于隐私保护规范,但隐私保护是个人信息利用的前提,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安全有别于公法保护的安全利益,前者只是一种个人权益,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而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由刑法保护。只有区分需要保护的这些法益,才能正确地理解和移植源自西方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确地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高富平 2019法商研究2019,36,1:136
2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数据上利益分析视角显示文摘根据我国现行个人信息相关立法,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普遍前提。通过对个人信息需要保护的利益分析,我们发现,个人信息上不仅附着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利益,个人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制度需要保护的重要利益。基于此,本文认为,知情同意不是且不应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基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中应首先明确个人信息上的利益,然后根据个人信息上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建构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建立多元的合法性基础。高富平 2019比较法研究2019,0,2:130
3大数据的财产属性研究显示文摘大数据法律属性问题关系到大数据开发利用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类型、法律关系调整,以及大数据开发利用法律风险的大小。学术研究、大数据交易实践和有关政策规定都对大数据法律属性进行了或多或少地诠释,但学术界的观点并不一致。研究认为大数据具有财产属性,是信息财产权客体,是大数据控制人的数据资产,进而从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对大数据的财产属性进行了探讨。王玉林 高富平 2016图书与情报2016,,1:117
4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视角显示文摘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从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实质违法性角度出发,应当将个人信息限缩在具有危害该法益的'公民个人信息'内,且应当将行为目的作为该罪的必要要件。这一结论不仅对现行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指导价值,而且对刑法进一步修订提出了期待;其要求在有效打击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同时,为大数据应用提供宽松的环境。高富平 王文祥 2017政治与法律2017,,2:132
5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显示文摘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但个人信息保护权并不是一项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传统的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理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下,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而且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新环境和新方式。这预示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我国应当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高富平 2018法学研究2018,40,3:545
6数据生产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理论显示文摘人类正在进入数据驱动的时代,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资源,但数据一直被认为处于公共领域并妨碍着数据权利化,困扰着数据资源利用秩序的建立。描述特定对象的数据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产出来的,并将数据价值(预测分析、发现新知)的实现过程界分为原始数据生产(采集)、数据集生产(汇集性处理)和数据分析(分析性处理)三种行为,并将前两个行为称为数据生产,提出数据生产理论。数据生产理论首先应区分数据生产和数据分析,原始数据的生产是建立在分析原材料提供者基础之上,应承认其价值并配置适当权利,以满足各种分析目的的数据集的生产。同时,数据生产还应区别数据来源,来源于个人的数据并不一定是个人生产的,只有个人在提供或创制了数据时才是数据的生产者。因此,数据生产理论是在将数据视为一种资源的情形下为数据上权利配置提供理论支撑,通过配置相应权利,构筑从原始数据生产者到数据集生产者,再到数据分析者的数据利用秩序。高富平 2019交大法学2019,,4:111
7数据流通理论 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显示文摘数据的价值在于认知世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改变了获取和分析数据的手段,使人类有了新的知识和智慧供给方式。各数据控制者掌握的碎片化的数据只有不断流动、汇聚、结合用于各种目的的数据分析,才能实现其价值,满足智能分析需求。数据流通实现了数据社会化利用,形成数据经济的内核。数据流通本质上是数据使用许可,涵盖一对一许可、一对众许可和相互许可三种方式,三种许可全面构筑了数据社会化利用的模式。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均具有可流通性,关键在于法律上认可数据控制者具有许可使用的法律能力。在没有法律明确赋权的情形下,基于数据的事实控制使数据控制者具有事实上的数据使用权,可以开启数据流通之门。关键在于需要法律明确数据控制(使用)合法性判断规则和数据流通利用的责任规则。高富平 2019中外法学2019,31,6:171
8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显示文摘我国已正式提出制定民法典,并提出要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总结20 世纪,领导下一个世纪的法典。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研究民法法典化的历史,了解各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以对我国民法典的主导思想、模式、体例等作出判断。本文旨在构画出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脉胳,研讨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制定背景及其对法典化的影响。笔者据此得出的结论是:民法法典化不是目的。高富平 1999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7,2:51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型——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显示文摘在肯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发展适度规模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转型的现实选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静态的物权质变为一种可自由处置的财产或生产要素,即财产化;而这样的变化将促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转化为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虽然社区统一组织的全员土地股份合作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但现行《承包法》所确立的农户自愿流转方式已经能够支撑不同规模的经济形式,应是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转型较为现实的道路。目前最重要的是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转型之间的关系,清晰描绘新农村经济体制目标和内容,然后探索支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高富平 2012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4:49
10从电子商务法到网络商务法——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定位的思考显示文摘伴随《电子签名法》的颁布,由联合国示范引导的国际社会电子商务立法的目标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现今我国再次提起制定电子商务法应当具有超越示范法的立法定位。目前电子商务已经向纵深阶段发展,渗透至各个领域,因此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具有多样性和渗透性,我们不可能在一部法中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所有问题。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当有清晰的定位。建议制定网络商务法,按照商法的目的和价值建构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的法律体系。高富平 2014法学2014,,10:47
11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理解析及制度意义显示文摘'三权分置'改革表面上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但实际上是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其核心在于重构农民集体所有权,完成农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深改目标。法理上,农地'三权体制'不仅不违反物权法,而且还是实现上述改革目标的必然选择。这样的变革完成了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法律化改造,既解放了土地对农民个体的束缚,又使土地经营脱离了农民或集体的束缚,实现了'地'和'人'的双重解放,铺就了农村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只是实现这样的宏伟目的既需要系统化的顶层设计,也需要谨慎、有条件地实施各项制度安排。高富平 2016社会科学辑刊2016,,5:41
12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数据全面开放利用模式的构想显示文摘数字经济已经升级为2. 0,发展为数据经济。数据的生产、流通和分析利用成为数据经济的核心,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利用制度是数据经济发展的基础。目前将数据视为公共资源的自由利用模式不能支撑数据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而试图为大数据应用提供基础数据资源的政府数据开放仍然旨在释放自由数据,难以成为数据经济的重要支撑。数据社会化利用应当采取自由开放(利用)模式和受控开放(利用)两种模式,而且两种利用模式既适用于公共领域,也适用于私人领域。限于政府数据开放且单一的自由开放模式是不全面的,只有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领域协同实施'自由开放'与'受控开放'的全面的数据开放制度,才能构筑数据经济发展运行的基本制度。高富平 2019广东社会科学2019,0,5:43
13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显示文摘长期以来 ,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 ,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 ,而且认为 ,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 ,即一旦完成公示 ,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本文认为 ,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 ,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 ;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 。高富平 2001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5:36
14寻求数字时代的版权法生存法则显示文摘版权法发端于印刷术,之后不断随着新的作品表达形式和传播技术的出现而发展。在这方面,版权法经历了从印刷技术、广播技术再到数字技术的演进。数字通信区别于传统的印刷和广播技术,它不再是模拟复制传播,而是脱离载体的信息传送。这样的转变改变了传统版权法的生态环境,原来的作品复制件交易演变成为无需载体的'内容'交易。于是,建立在依赖复制件控制基础上的版权法律制度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数字技术挑战,版权法有可能出现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重构版权法哲学基础,寻找适合数字时代的保护范畴;二是使版权法脱离版权决定一切的局面,走向对作品(内容)传播秩序规制阶段;第三,网络传播将成为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网络传播权也成为版权的核心。如何深度地理解、研究数字技术引发的挑战,把握这一趋势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任务。高富平 2011知识产权2011,21,2:31
15“云计算”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显示文摘云计算本质是新型的信息服务模式,它既改变了用户设备、软件的支配关系,也使用户对数据丧失了直接的掌控能力。因此,云服务引发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信息安全、数据权利、知识产权、司法管辖。云服务问题仍然植根于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产生的问题,我们必须从技术、标准、法律、商业等多角度,解决云计算机的安全和相关问题,以消除我国信息技术的应用方面的法律障碍。高富平 2012法学杂志2012,33,6:28
16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源流——域外立法的历史分析和启示显示文摘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几个代表国家的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因OECD和欧洲委员会的努力成为国际规则,而这些国际规则逐渐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被各国所接受,以不同法律体制保护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产生缘由是,在个人档案的电子化背景下,与个人有关的个人数据脱离个人被处理,可能有害于个人尊严、自由,因而需要在基本人权上确立个人数据保护(信息隐私)制度,规范个人数据流通利用行为,防范个人数据滥用。从域外立法源流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质上是个人信息正当利用的一套规则,是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受保护,而不是个人对数据的支配权受保护。我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建构保护体系时,既要借鉴域外的基本原则,接轨国际规则,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构筑既适应时代需要又解决本国问题的制度规则。高富平 王苑 2019河南社会科学2019,27,11:28
17论医疗数据权利配置——医疗数据开放利用法律框架显示文摘医疗数据关系患者个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配置权利以构建医疗数据流通利用秩序成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关键。医疗数据是由医疗机构采集、制作、存管形成的,服务于医疗机构运营、医疗水平改善,但经治理后可以转化为医疗大数据资源,医疗数据财产权应当配置给医疗机构。医疗数据源于患者,患者隐私权可以延伸到医疗数据,医疗机构只有征得患者同意才能进行以识别个人为目的的医疗数据利用;同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调取和使用医疗数据,实现医疗数据的社会公共价值,但这并非说医疗数据是公共数据。赋予医疗机构对医疗数据利用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促使建立良好的数据治理体系,由此可以开启医疗机构主导的医疗数据资源社会化利用的大门。高富平 2020现代法学2020,42,4:28
18欧盟数据可携权评析显示文摘可携权规定数据主体有权就其被收集处理的个人数据获得对应的副本,并可以在技术可行时直接要求控制者将这些个人数据传输给另一控制者。这一权利的创设及适用对于大数据的利用以及个人隐私、商业竞争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于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高富平 余超 2016大数据2016,2,4:26
19个人信息流通利用的制度基础——以信息识别性为视角显示文摘《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信息主体同意为基础,构筑了个人控制的个人信息直接利用制度,但其是否为流通利用提供了通道仍存疑问。信息因其识别性能的差异,可区分为直接标识符、间接标识符和准标识符,三者给个人权益带来的危害风险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匿名化和去标识化本质上是针对特定数据集中信息识别风险的制度安排,能消除因信息本身识别性产生的风险,而很难消除基于识别分析的识别性产生的风险。因此,缺失针对“基于识别分析的识别性产生的风险”的措施,现行关于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规范均不能支撑个人信息流通利用。去标识化需要改造成为“去直接标识符+识别控制”的受控去标识化制度,在防控个人信息识别风险的前提下,为个人信息流通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以最大化实现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高富平 2022环球法律评论2022,44,1:25
20数据要素市场形成论——一种数据要素治理的机制框架显示文摘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可以用来支撑新的知识生产方式——数据智能。数据智能是以数据为生产原材料,基于其计算价值进行挖掘分析进而形成决策,以支撑科学研究、商业运营和社会治理的价值生产模式。在此意义上的数据要素已经不是一般的数据化的知识,而是泛指在智能网络系统中生成的供机器学习等数据智能分析工具使用的可机读原始事实数据。为了培育形成数据要素市场,数据需要完成从资源到生产要素的跨越,即数据的要素化和市场化过程。数据的要素化是使数据资源满足原始性、机读性及质量标准要求的过程,从而使数据资源具备可用性,以支撑数据智能的价值生产与实现方式。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旨在实现数据要素的可重用性,使数据要素成为可社会化利用的“产品”,让数据要素以标准化的产品形态得以在数据要素市场中自由流通。从中国的政策实践出发,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根本路径并不是搭建交易场所式的单一技术支持,而是整体构建与数据要素及其流通特点相适应的基础性市场形成机制。探索构建从数据产品的生产激励,到产品描述、产品发现与价值实现的数据要素治理框架,实现基础服务与基础制度的供给,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创造、流通与实现,以提高国家数据经济的发展水平。高富平 冉高苒 2022上海经济研究2022,,9:26
返回顶部 每页显示:
共8页 首页 上一页 第1页 下一页 末页 /8 跳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产品服务 | 客服中心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网站联盟 | 友情链接 | 售卡网点

版权所有© 渝B2-20050021-1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全国400电话 - 免长途话费